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时,如果超出了合同工期,需要分不同的原因进行讨论,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比如发包方场地协调出现问题,导致施工方迟迟不能进场施工,或者发包方提供施工材料,但材料却迟迟无法进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由发包方承担延期责任。
如果是因为施工方的原因,比如设备、人员不到位,施工人员拖延严重等原因,导致超过工期的,则由施工方负责。
此外,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即客观无法施工的情况,比如停电、政府原因或者天气原因导致的施工无法继续,由此产生的延期不应当由施工方负责,发包人不得据此要求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保留必要的各方协调、通知,催促等书面文件,比如当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迟迟未入场时,或者出现大面积停电、冬季提前冻土无法施工时,施工方应当要求对上述事件的发生时间和期限进行记录,并交由发包方确认,以作为日后出现延期时可以免责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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