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房屋共有权证》同《房屋所有权证》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57号令)第30条规定:“房屋权属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分项权证》,第31条规定:“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房屋共有权证书的房屋共有,实质上是指共有的房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三、颁布的方式和颁发的部门。
《房屋共有权证》颁发的方式,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第四、共有房屋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产生的条件。
(一)房屋继承而产生的关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继承的共有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二)房屋买卖而产生的关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更正: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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