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案例说明一下,某开发商在销售其楼盘时向买受人承诺一定会依法提供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当该小区业主陆续入住达到了法定标准后,随即召开了业主大会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按职责准备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时发现没有物业服务用房,后经调查发现,开发商在进行楼盘销售时没有按照承诺提供物业用房,而是将以上物业用房作为商品房卖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业委会成员立即找到开发商要求其兑现承诺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但开发商表示房屋已经出售,不能腾让,但是可以提供一间15平米的小房作为物业管理用房,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关于开发商在销售的楼盘时是否需要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部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时候按照规定必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会议议事活动用房。所以本案中开发商没有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显然是违规行为。
关于物业管理用房是否可以进行处分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本案中开发商擅自将物业用房进行了销售转让,明显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本案中小区物业用房已被开发商出售给善意第三人,故业委会要求开发商收回物业用房的请求难以实现,但开发商作为小区开发商,仍负有在本小区范围内为业委会方安排物业管理用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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