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我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那么具体地,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当然,需明确,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对于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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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优先购买权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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