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财务预算编制原则财务计划的编制方式和原则word版
免费查看工程预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免费查看预结算工作细则
免费查看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免费查看资金预算作业准则
免费查看什么算责任相抵原则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