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交货物的情况,在实践中,虽然不多,但也是有发生,比如生产厂家的销售人员为了,完成销售任务,故意的加大销售订单数量,总的价款也就上去了,销售公司一般都是按照销售价款作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提成,作为工资或者奖金。多收货物按照则应当按照单价乘以数量进行结算,除非拒收多交的货物 。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在商家未能及时交货时,我们应如何妥善处理?
免费查看协议离婚应该怎么处理理,需要多长时间
免费查看安置房交易需要注意些什么?在交房时应该怎么处理?
免费查看当货拉拉客户未支付费用时,应该如何处理?
免费查看货物按时交付合同书
免费查看不交物业费该怎么处理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