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以车辆为抵押标的,应当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出台后,抵押车辆不办理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随着立法鼓励自由交易,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的趋势,《物权法》第15条等都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物权法确立了和担保法不同的合同效力规定,《物权法》把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定区分开来,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物权法》出台后的车辆抵押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没有设定抵押权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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