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人经常认为高空坠物是小事,高空坠物严重的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重者还可能会出现性命危险。近年来类似惨痛教训比比皆是,那么如果高通坠物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下受害者如何维权呢?根据规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按份补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规定也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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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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