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版权授权的播放、下载、上传都是侵权行为。侵犯了特定的著作权,是侵权行为。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以及网络技术的便捷化,视听多媒体作品的制作门槛一再降低,运用相关素材自行剪辑制作视频成为不少网络用户的爱好。但未经许可、在他人作品上进行剪辑的行为有极高的侵权风险。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均构成侵权。被侵权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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