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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与定作人有什么区别

2019.10.132194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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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又称“承揽方”。是指承揽合同中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约定工作并向对方交付工作成果的当事人。其主要义务和责任包括:(1)按约完成承揽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2)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工作;(3)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4)接受定作人接约进行的合理监督;(5)对加工定作物交付前发生的意外灭失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定作人是指承揽合同中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除一般的行为能力要求外,法律对定作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
2、协助的义务。
3、受领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
4、支付报酬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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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刘杰

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

刘杰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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