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故意签订无法履行或根本不准备履行的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实践中,假合同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以高额回扣作诱饵,以达到顺利签约的目的。
二、在假合同的签订中,欺骗方往往在很多条款中给对方以优厚的条件。
三、合同的主体多为“皮包”公司和个体经营者。假合同的主体大多数是一些无资金、无场所、无办公机构的皮包公司和个体经营者。他们采取种种手段,制造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诱使对方上当。
四、合同的极个别条款制订得十分苛刻。为了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根本不准备履行,在大量的优厚条款中,往往隐藏着制订得十分苛刻的个别条款。
五、异地签订合同。为了弄假成真,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对方人地两生,不知道自己底细的弱点,在异地签订合同。
六、成交多为新客户。
七、利用各种亲戚朋友等关系蒙蔽对方使对方放松警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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