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承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尤其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诉讼费用承担的条款,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实践中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遇到保险公司拒付诉讼费的情况,因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双方约定若发生保险诉讼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常常以此作为抗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中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应认定无效。即使其按照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了明确说明,也不影响对该条款效力的认定。因为保险合同中事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的行为超越了司法权,其约定有违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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