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合同法》认为,合同义务包括两种:一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行性义务;二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终止之后。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诚信原则同样是附随义务的法律基础。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因此,律师建议在订立合同时,要全面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约定好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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