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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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
阮成霖
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阮成霖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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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认定为缔约过失
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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