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作出规定: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因此,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即使在离婚后,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的,都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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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矩
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
黄与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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