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们都会接到这样的咨询,如果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那么我们在离婚时可不可以要求多分一些财产。
首先,需要向大家解释清楚的是,要求多分财产,只有一种法定情形,就是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面对家庭暴力,我们主张权利的方式是提起损害赔偿,而不是要求多分财产,这在法律上是两种不同的性质。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当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过错方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当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了原则性规定,无过错方可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如果不幸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时报警固定证据,否则在将来需要主张权利时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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