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限购导致房屋买卖出现问题,在日常购房过程中,这种现象比较常见。此时能不能退回定金,核心的问题在于如果因为限购失去购房资格,是否属于一方违约,如果属于违约,则不能退还定金,如果不属于违约,则有权退换定金。通常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双方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担保贷款合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各地的司法实践,法院一般认为限购政策的出台失去购房资格的,属于这里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因此可以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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