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承包经营合同中,较为常见的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适用于一般的合同纠纷的管辖。当具体的某种合同有特别规定时,以特别规定为准。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专属管辖制度:(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合同法的规定作了司法解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因此,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承包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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