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通常有两种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方法:一种是针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条款,第二种是在约定质量条款、交付条款、付款条款同时根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进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例如:约定如卖方延期交付,每延期一日卖方需按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如买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日买方也需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比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或多少日后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这种约定方式优势在于将具体的违约行为与违约金直接联系起来,便于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也将违约金的数额与延期时间紧密结合,起到心理威慑对方,督促违约方尽快履行的作用。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明确承担方式、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严重违约后的救济方法、守约方的单方解除权等内容,切勿只笼统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这样必然增加守约方的举证责任,不利于维护自身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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