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设施分为业主专有部分以及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即为小区公共设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小区内共有部分财产进行了概括性的列举。依据该司法解释,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同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设施设备物品的多样性,不可能通过列举的形式将所有公共设施一一写清楚,所以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概括性、兜底性的规定。除了上述法律明文列明的以外,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也属于小区公共设施。这里的其他权利人,常见的属于物业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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