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一般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和疾病保险三种。
1、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处理
夫妻一方因人身伤害或因患病所获得的保险赔偿,因与其人身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患病后,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故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为受益人且不是被保险人而取得的利益
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与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在性质上虽有相似之处,如受益人无偿取得,都具有人身属性,但在取得条件上,他们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实践中有司法机关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是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的特定关系,这种指定本身就体现出保险金的专属性,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就有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
法律依据:
1、《保险法解释三》第9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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