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包括工资、奖金;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呢?首先,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离婚时养老保险金的分割及分割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养老保险金有两种:
1、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由于这个具体数额已经确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因此实践中不会产生多大争议。
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未对应当取得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界定。我们认为,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发放到自己的个人工资账户中。如果离婚前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了养老保险,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所以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尚无法进行预测。因此,法院因养老金的不确定性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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