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3:59)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
吴杰云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吴杰云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视频
播放量
婚姻期间的财产分配协议书受到法律保护吗?
婚姻保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保障协议
民法典婚姻保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关于婚姻内签署之忠诚协议,其法律保护问题探究
婚姻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