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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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
吴杰云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吴杰云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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