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医疗侵权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款规定理解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这种举证规则被称为“谁主张谁举证”。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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