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一直如火如荼进行着,国家对于“三农”问题一直高度关注,长期对农村投入巨大,但也是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极个别害群之马的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私吞集体或者公共款项,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可以构成贪污罪: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前述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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