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是夫妻分居两年,就具备了离婚的条件了。这实际上是一个误解,单纯的两年只是一个时间上的条件,除此之外,还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第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第三,“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
可见,分居满两年也不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具体细节要注意,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认定标准如下: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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