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该规定,所谓附条件合同,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含义:
1.所附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附法定生效条件的合同不属于附条件合同。
2.所附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3.所附条件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条件。比如需一方先付款另一方才供货等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限制条件,就不属于对合同效力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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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效力所附条件的约束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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