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现实里会发现一些公司有两类股东,一类是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工商登记上查到他的名字,还有另一种情况,这个人实际持有公司一部分甚至全部股权,你却无法在工商登记上查到他的名字,这种情况属于股权代持。实际持有公司股权的人我们称为“隐名股东”,代表他出现在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叫做“显名股东”。那么代持股股权属于谁呢?
代持股股权属于实际出资人,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是普遍存在的,实际出资人往往出于某种目的,如身份不便成为股东或其他原因,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股权,而是找到一个信任的第三人,以第三人人名义在公司内代表他来持股,并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为了实现股权代持需要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有一份严密而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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