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重婚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方有配偶者长期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是以夫妻名义,一旦以夫妻名义就可能构成重婚了。双方关系较为稳定,住所也比较固定。一方有配偶者偶尔去住上几天并不构成同居。该关系需综合证据进行考量。
3、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遗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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