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条例》第50条第(1)项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条例》第50条第(二)项规定:“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3、陪护费;《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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