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的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的人格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作为庭审最后一次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应当充分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利。首先,发表最后陈述不能损害国家、他人以及社会的公共的利益。其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能离题,必须与本案有关,可以围绕自己主观方面,客观行为以及是否悔罪进行陈述。最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不得进行不当的重复,如果不当的重复前面已经发表过的辩护意见,法官就会制止发言,从而造成被告人思想紧张,漏掉重要的陈述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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