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的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的人格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作为庭审最后一次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应当充分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利。首先,发表最后陈述不能损害国家、他人以及社会的公共的利益。其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能离题,必须与本案有关,可以围绕自己主观方面,客观行为以及是否悔罪进行陈述。最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不得进行不当的重复,如果不当的重复前面已经发表过的辩护意见,法官就会制止发言,从而造成被告人思想紧张,漏掉重要的陈述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所谓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当事人在开庭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陈述。具体的陈述内容,应该根据自己案情发展,灵活进行。当事人在开庭陈述时不但要充分灵活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也要遵守法庭秩序。
如果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要追加被告,那么被害人及其他知道此案事实的人要想追加被告,通常需要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说明事实。如果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予以立案追诉,则不存在追加被告的说法。
刑事被告不出庭,后果很严重,一般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必须出庭接受审判的。被告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等被告人到庭以后再恢复审理,所以一般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出庭法院是无法审理的。
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主要看夫妻双方是否真的已经感情破裂,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对方人格,破坏对方名誉,该行为可被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