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因房产共有而引起的纠纷一直比较普遍。作为房产的共同共有人,不知道自己究竟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一遇共有房产的分割和处分,难免会遭遇纠纷和损失的风险。应该知道的是,共同共有房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就要承担共同的义务。换言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个别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个别共同共有人采取欺骗甚至是伪造其他共有人签名或私章,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共有人,可以该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法院主张该行为及相关合同无效,并且侵权人应将房屋状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房产买卖中,不知情的第三人(购买人)取得房产的行为往往是善意的(这仅限于第三人不可能得知房产权属为共同共有),对该侵权行为不负责任。如果恢复原状将严重影响第三人的生活,那么侵权人应对第三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该“共有人”指的是善意第三人根据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已登记确认的房地产权证书上的共有人,而非因婚姻或继承等关系取得房地产的共有人。
房屋作为一项财产,不仅可以一人所有,也可以由多人同时所有,这在我国的民法上称作财产共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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