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见证人应当亲自出庭作证,因为这样可以保证另一方对于证人询问的权利,有助于查明真相,但是,如果见证人不出庭的原因确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极为特殊的情形,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还原案件真相。相对比较公平的方式,还是视听传输技术,也就是在庭审现场,经合议庭批准,进行视频作证,因为这样也可以当场接受另一方的询问。
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因此,在选择遗嘱见证人见证时,应选择那些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德高望重的人,避免遗嘱发生纠纷后,可以需求见证人的帮助,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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