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是长期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容易产生纠纷,尤其业主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质量不合格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类纠纷又可依据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否成立,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够成立。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确实存在小区环境脏乱差、治安保卫形同虚设、物业报修无人应答等情况的,业主在物业公司整改完毕之前拒绝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是对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应对措施,是依法行使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二是业主拒绝交费的部分理由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基本履行了管理服务义务,但在某些方面确有缺陷,如保洁工作、车辆停放管理等存在较大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物业管理费是分不同项目收取的,业主仅能就物业公司未尽职责部分的费用行使抗辩权,而不能以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用的方式行使抗辩权。如果物业管理费无法明确区分为不同项目,则可根据物业公司未尽职责的具体情况酌情降低支付物业管理费。需要注意的是,在存在上述情况的场合,业主补交所欠物业管理费时一般无须支付滞纳金。
三是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在物业公司按法定或约定的标准提供了物业服务后,如业主仍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对物业管理合同的违反,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在合同对滞纳金无约定的情况下,可要求业主按照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定标准支付滞纳金。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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