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思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人一旦死亡所立的遗嘱会生效。在立遗嘱过程中要具备以下实质性要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2)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它财产无效。(3)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依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6)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如果认为遗嘱具有瑕疵,应当对遗嘱从遗嘱的形式及遗嘱的实质要求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推翻遗嘱。
为了避免纠纷,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依据规定采取合法的遗嘱形式,并按照每种遗嘱的要求内容书写遗嘱,避免因遗嘱不符合规范不被采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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