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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有哪些主体风险

2019.10.301561次播放房产纠纷举报
视频内容

1、跨地域登记管理。如在市、县边缘地区,甲市登记机关对乙市房屋登记管理;也有登记机关对有些行政单位垂直管理范围内房屋所在地跨地区的一并登记。
2、跨行业登记管理的。如极少数单位以内部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物业单位以合同形式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其他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
3、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末经业务培训,无证上岗的。无证就不能代表登记机关从事登记工作,上岗就是非法。以上是产权管理行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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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胡传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传斌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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