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区分即将拆迁的房屋,还是已经启动拆迁,确定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即将拆迁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出租即将拆迁的房屋时,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欺诈;其次要了解确切的拆迁时间。被租赁房屋在租赁前已经规划,此时,房主对外出租房屋、签订合同,并未告知承租人,有欺诈嫌疑。这种情况下,房主应在合同中标明,在一定期限内遇到国家征地、规划拆迁,双方如何处置;在期限之后遇到上述问题又该如何处理,这样,出租方就不涉嫌欺诈。
已经启动拆迁,确定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
此时一旦将拆迁的房屋出租,就会使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变为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这无疑增加了拆迁安置的困难,因此,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有必要暂停部分活动。出租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属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而租赁合同一旦宣告无效,房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