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现在越来越多人会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分配自己的遗产,遗嘱有很多表现形式,如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其中口头遗嘱的风险是很大的,因为一旦遗嘱人死亡,口头遗嘱很难查证。所以各个国家对于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都有严格规定。
拿我们国家来说,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关于在场见证人,也是有要求的,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所以,非到万不得已,不建议订立口头遗嘱,首先是存在无效的风险,其次即使有效,也可能不被其他继承人认可,还可能引得家庭关系不和睦的局面。所以,建议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或者是公证的形式订立遗嘱,这样才能真正避免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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