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军人离婚时财产分配问题,首先要区分出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归属为夫妻共有财产,才会参与财产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有关军人财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认定军人财产的性质,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为军人特有财产或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所获得的财产之外,其他没有明确说明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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