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离婚案件,就其财产部分的处理,有与一般财物纠纷案件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尽一致的一面。相同的地方是,两者都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不一致的地方是,离婚案件除了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外,还要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论案外人还是夫妻双方当事人,凡对夫妻财产主张权利的,均要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或举证不足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当事人如果主张某项财产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他对这一事实就负有举证责任。我国婚姻法除了规定法定财产制外,还允许当事人采取约定财产制。如果当事人主张关于财产归属问题在结婚时或结婚后另有约定,他就必须证明另有约定的事实。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事实,主张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另外,如果一方主张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主张一方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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