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遗嘱是立遗嘱人的自有权利,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因此更改或撤销遗嘱不需要告知受益人。在一般情况下如何处置属于自己的财产是遗嘱人的权利,不需要他人的同意。但特殊情况除外: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非公证遗嘱的更改或撤销也不需要任何材料,只需要遗嘱人再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重新订立一份遗嘱即可。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因此,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包括受益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也不需要一定告知受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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