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中明确规定了被收养人的条件需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以下几类: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同时也对收养人的条件作了限制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可收养子女:
第一,必须无子女;第二,必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满三十周岁。任何一条不能满足时,均不能收养子女。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如果收养人收养的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也就是说,在收养人有自己亲生子女的情况下,如果收养的是孤儿,也依然是可以收养的。如果收养人已经收养的子女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其依然还可以再收养此类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