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原则上彩礼是应当返还的。但如果像问题所述,用来装修了该如何返还?
需分情况,第一种:如果装修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经全额用于装修出资,那么法院审理查明该事实后,基于该钱款已经实际支出且用于男方的房屋装修,已经没有返还的基础了,这种情况下,彩礼就不再予以返还,其实它是发生了抵扣,因为男方其实也应该返还装修出资。
第二种情形:如果装修的房产虽是用来共同生活的婚房,但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也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经全额用于装修出资,但由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该房产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不属于男方,即便已经实际支出,但也属于应当返还的情形。这种情形也适用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已经共同生活,装修的房屋也用来共同生活了,那么彩礼一般就不能主张退还了。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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