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再签订补充协议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需要根据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分别讨论。《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而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定力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因此,如果签订补充协议是要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那么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只有在不涉及实质性变更时,才可以在经过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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