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招投标法,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定力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实践有重要影响: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为内容笼统、宽泛而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并未对哪些属于实质性内容以及变更多少属于实质性变更进行规定。
在此,律师认为,对于何为实质性变更应当结合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合同给的特点来界定,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属于非实质性的变更。而违约条款往往是在出现争议解决时候使用的,并不属于商务条款,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件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予以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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