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基于居间合同而产生的中间媒介。居间人的特征是: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4、隐名和保密义务。5、介入义务。
那么当居间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时违反了忠实义务、保密义务等时,其除了无法获得报酬之外,可能还需要承担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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