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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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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