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可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沿用民法通则二十年的规定。
环境行政诉讼时效则适用于环境行政案件中的管理相对人不服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罚款等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三个月,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书
免费查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上诉状
免费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诉状20__年
免费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起诉书
免费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上诉状
免费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诉状范文
免费查看